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武汉大学生落户户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武汉大学生落户户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首先,大学生落户。一般是集体户口。所以户主一般是公司的集体户口。
其次,大学生落户。还有可能是落户在租房的户主名下。这种情况比较少。需要户主同意。
最后,大学生落户。可以落户在自己自己的亲戚名下。***取投靠落户的方式。户主是自己的亲戚。
第一种和第三种最为常见。也比较容易实现。
不能。新生儿户口的首次落户只能选择跟随父母之一的户口,所以不可能成为户主。如果该新房没有户口的话,新生儿室不能落户的。建议先将男方户口迁入房屋下,随后再将新生儿户口落户于父亲名下户口,然后父亲户口迁出。但是,一般情况下,是不建议孩子一个户口的,在办理迁出时,可能会被不支持;或者,要求与孩子户口一起迁出。
买房和落户是互相不矛盾的买房和落户是互相不矛盾的,买房和落户是可以不是同一个人的。比如你家父母买的房子,你的户口是可以落在这个房子里的,还有人的户口也可以落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的名下,都是可以的;也可以落在亲戚的名下。
当然是不可以的呀。
按照公安机关对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安机关对申请落户的每一个公民,主要审查的落户依据就是按照,国土***和房屋管理局所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上的权利人是谁来确定的。
1.当然可以。
2.买房和落户只要是一个户口本上的人都可以。例如丈夫买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丈夫一个人的名字,但他的妻子只要拿着结婚证就可以落户在这套房里面,他的子女也可以落户在里面,他的父母也可以。
3.总之只要跟他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都可以,不一定飞得是一个人。
必须是同一人
买房落户
1、外埠人员在沈购买成套住房,取得合法的房屋产权证,准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及同住父母办理落户。2、办理手续如下:申请书,身份证,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产权证,契税证,2008年7月1日以后外埠居民购买的二手房,取消《房地产转让(落户购房)登记申请审批表》,改为《销售不动产统一******联》,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以上材料均需复印件。3、迁入二手房落户的(含外埠居民购房),对原住户户口未迁出,但在我市其他地区有房屋且具备落户条件的,应动员其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找不到原房主或有特殊原因的,由购房人写出落户申请书,自愿承担落户后所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可准予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孩子几了8岁可以当房子的户主
孩子上户当户主需要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为十八周岁或者十六周
2月上户当户主需要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为十八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
政策依据:2017年10月11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招才局联合发布《市招才局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留汉大学毕业生落户试行政策的通知》(武招才办〔2017〕6号)文件:为深入实施“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打造“大学生最友好城市”,再赢第二次人口红利,现就我市进一步放宽留汉大学毕业生落户试行政策通知如下:留汉大学毕业生年龄不满40周岁的,可凭毕业证申请登记为武汉市常住户口,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
(一)审批条件
1、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2、具有普通高校专科、本科以及非普通高校本科(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年龄不满40周岁的人员。
(二)申请材料及要求:
1、本人[_a***_]《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留存原件);
2、本人原籍《居民户口簿》或学生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所有权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5、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房屋落户的,需提供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书(留存原件);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武汉大学生落户户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武汉大学生落户户主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zslmzm.com/post/23415.html